第一条 为丰富我馆藏品,加强我馆接受文物捐赠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馆接受捐赠的工作由文物管理部负责。
第三条 文物捐赠是指捐赠人向宁波中国港口博物馆提供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资料、自然标本以及与博物馆展览相关的实物或资料等。
第四条 凡主动向我馆捐赠的具有一定收藏价值的历史文物、民俗文物、近现代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品,原则上应予接受。文物管理部应主动争取有捐赠意向的人捐赠较高收藏价值的文物到我馆。
第五条 我馆接受捐赠的文物必须是捐赠人有权处置且来源合法的财产。
第六条 接受捐赠人员必须坚持热情、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如有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文物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当有捐赠者主动向我馆捐赠时,文物管理部应及时对拟捐赠物品进行初审。初审认为不具收藏价值的,应予婉拒,并向捐赠者说明原因,做好善后工作。
第八条 初审通过的,由文物管理部向分管副馆长报告捐赠者及捐赠品的详细情况和初审意见,由分管副馆长和馆长合议确定是否接受捐赠。重要文物捐赠应组织专家对捐赠品进行鉴定,并根据专家鉴定意见确定接受与否。
第九条 馆长根据捐赠情况和重要捐赠品专家鉴定结果来确定给予捐赠者相应的奖励方式。奖励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授予捐赠(收藏)证书;
(二)在宁波中国港口博物馆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捐赠信息予以表彰;
(三)为捐赠活动举行新闻发布会;
(四)组织举办捐赠仪式,并邀请捐赠人参加仪式;
(五)对于被专家(两名及以上)鉴定为重要珍贵的文物捐赠行为,可给予捐赠者不超过捐赠品专家估价的30%作为奖励。
第十条 对捐赠人授予荣誉称号或进行其他公开奖励的,应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根据捐赠人意见保护捐赠人的隐私。
第十一条 对于接收的捐赠品,文物管理部应指定专人登记造册,填写《入藏凭证》,点交入藏,并向捐赠人出具有效的收据。
第十二条 文物管理部对捐赠者、捐赠品以及各类证书、凭证建立详细的档案,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三条 文物管理部应与捐赠人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定期邀请捐赠人参加我馆举办的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 文物管理部每年度应当将捐赠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对外公开,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监察部门的行政监察、捐赠人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如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文物的性质、用途,或挪用、侵占和贪污捐赠品的,以及在捐赠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本馆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最终解释,自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起试行。
宁波中国港口博物馆
2017年 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