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藏品征集工作是依据博物馆的性质、任务和发展方向,为适应博物馆教育、陈列、研究和收藏文物或实物及相关资料的需要而开展的工作。为丰富宁波中国港口博物馆(以下简称“港博”)藏品,加强藏品征集工作的管理,规范藏品征集工作的操作程序,确保藏品征集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藏品征集工作是指根据本馆自身的性质、定位、职能、藏品现状和发展需要,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调拨、移交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征集藏品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藏品征集工作必须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经常性的征集工作。
第四条 我国境内的藏品征集过程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跨境征集时若我国法律与我国加入的相关国际条约不同的,应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以上两者都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文物征集相关国际惯例。征集境外文物入境,应根据海关、文物管理机关相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五条 由宁波市北仑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分管副局长、馆长、分管副馆长、学术委员会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藏品管理部门负责人、馆纪检监察人员等组成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本馆藏品征集规划,审批年度征集计划,讨论决定单件或每批次1万元以上(含1万元)藏品征集议案。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文物管理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文物管理部是具体开展征集工作的业务部门,接受领导小组的领导,开展征集相关工作。征集人员须熟悉有关政策法规,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熟悉本馆藏品情况,掌握专业基础知识,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
第七条 成立专家顾问组,负责珍贵藏品征集过程中的咨询、鉴定、评估等工作。其中业内公认有较高水平的省内外文博专家比例不少于80%。
第三章 征集程序
第八条 每年年底由文物管理部根据馆藏文物架构、陈列展示和学术研究等方面的需要,制订下一年度藏品征集计划,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 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集中召开一次藏品征集会议,专题研究与藏品征集工作有关的事项。征集人员对所征集的藏品要按照真实性、科学性、长久性的原则做好详细的原始记录,并提前递交书面征集请示(以下简称申报单)及藏品清单(包括名称、质地、时代、用途、尺寸、数量、价格、合法来源等)和图片给文物管理部,以备开会讨论。遇有重大、特殊、紧急征集事项,可临时增开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第十条 征集请示经批准后,文物管理部着手开展征集工作。重要藏品的征集,应组织专家对拟征藏品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对重要藏品征集组织的专家评审会,须邀请二至四位相关专业的专家对拟征集藏品的真伪、估价及历史、人文、艺术等价值作出客观评定,评审专家应在鉴定意见表上签署意见。经专家签署的鉴定意见表应与拟征集藏品的相关资料一并由文物管理部予以存档。专家评审材料是藏品征集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完成拟征藏品的请示、专家评估等程序后,征集业务经办人员按照征集对象价值所需审批层级,将《宁波中国港口博物馆藏品征集申报单》报领导小组相关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藏品征集项目经批准后,征集部门应及时、有效地开展征集工作,并在藏品到馆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藏品入库交接、资料存档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在征集过程中,如遇确有必要征集且价格合理的藏品,因时间紧急无法履行正常报批手续的,征集人员应向文物管理部负责人汇报,并由文物管理部负责人向馆长作口头汇报,经馆长同意后,方可实施。在实施的同时,应尽快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藏品的详细情况、征集的理由和征集经过,并在事后补齐相关手续。
第四章 捐赠、交换、调拨和移交
第十五条 重要藏品捐赠、交换、调拨、移交可举办相关仪式。
第十六条 藏品捐赠按照《宁波中国港口博物馆文物捐赠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藏品的交换、调拨、移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文物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征集经费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 藏品征集经费的审批权限为:
1.单件或每批次在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由文物管理部确定,报副馆长、馆长审批同意;
2.单件或每批次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至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由两名以上(含)文物鉴定专家合意确定,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报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批同意;
3.单件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至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及单批次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由三名以上(含)文物鉴定专家合意确定,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报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核,再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同意;
4.单件超过50万元的(含50万元),及单批次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由四名以上(含)文物鉴定专家合议确定,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报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审核,再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第六章 征集经费支付
第十九条 藏品征集经费的付款方式,必须按照财政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支付。
第二十条 从文物商店或拍卖行等企业、事业和团体单位购买或有偿调拨、移交、价拨的藏品,对方需开具完税发票。
第二十一条 从民间私人手中收购藏品,卖主须填写收款收据,并提供个人身份证等资料,并在《藏品征集收据》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所征集回馆的藏品须登帐入库后才能办理付款或报销手续。报销时应提供藏品征集收据、藏品入库单、藏品征集申报单、收款凭据等材料。报销单据上要有经手人、证明人、验收人和审批权限人签名。单件或单批次1万元以上(含1万元)还需提供专家鉴定意见表。
第二十三条 藏品征集过程中发生的咨询、评审、保险、运输、清理、整理、包装、装卸、仓储及国家规定的相关费用等,亦属于征集经费之列。各项费用支出,须有合法凭证,财务人员负责对凭证审核和监督。
第七章 征集资料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调查和征集藏品所产生的所有资料,均应分门别类予以妥善保管,以备查验。对于征集到的藏品及其原所有者的资料建立详细的档案。所有资料档案均应指定专人管理。
第二十五条 藏品征集项目结束后,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对征集资料进行整理,并移交保管人存档管理。
第八章 工作监督
第二十六条 藏品征集工作必须接受财政、文化、审计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宁波中国港口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管理办法》经中国港口博物馆理事会会议通过,北仑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批准后报北仑区财政局备案,并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宁波中国港口博物馆
2017年 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