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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国港口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7-12-28 16:50:24 浏览次数: 文章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馆学术管理,充分发挥学术组织对科研工作的引领和促进作用,科学规范地解决我馆学术相关问题,不断提高我馆学术、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馆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宁波中国港口博物馆学术委员会是由相关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发扬学术民主、保障馆内学术决策科学规范的组织,是本单位学术评议、审议、论证、科研规划与咨询机构。承担本馆学科发展、科研规划、科研成果等有关重大事项审议和咨询工作。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可设置委员7至11名。其中设主任1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2名,秘书长1名,由主任提名后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由馆长推荐,由理事会聘任,聘期一般为三年。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原则性强;

  (二)为所在专业的学术带头人,熟悉所在专业学术情况;

  (三)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四年)学术委员会工作,资深专家年龄一般不超过75岁。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作为学术委员会日常办公机构,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筹备全体委员会议。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管理。换届工作由学术委会秘书处负责筹备,理事会审批。

  第三章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 审议全馆科研规划,商议科研学术方面的重要问题;

  (二) 审议我馆业务机构与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

  (三) 审议单位职工职称申报材料,确定评定人选和相关职业技术人员聘任;

  (四) 科研项目评估和科研奖项的评议;

  (五) 组织我馆的学术活动,推进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

  (六) 督促检查学术科研项目的开展情况,评价学术科研项目;

  (七) 审议重要学术报告、专著、文集的编纂与出版;

  (八) 受馆长委托对涉及科研、学术问题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调研、论证和咨询。

  第七条 委员会主任主持学术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完成主任委托管理的工作。

  第八条 委员的职责: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组织落实有关单项学术项目或学术活动;完成学术委员会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评议事宜可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超过全体委员总数的一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在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公正审议、评定各项事务,并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事项严格保密。在讨论、审议、评定与本人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应回避。

  第十二条 因违法违纪、道德败坏等丧失委员任职资格,或因对学委会工作不负责任等不再适宜担任委员职务时,经馆长办公会批准,免除其委员资格。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负责人原则上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